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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董事(DIRECTOR)記住確保準時編製財務報告

一般來說,新《公司條例》下,除非是1. 不活動公司(DORMANT COMPANY)- 受豁免的公司2. 單成員公司 ( ONE MEMBER COMPANY)3. 已通過書面決議代替正式會議而有關文件(即已審計的財務報告)亦已給予公司成員省覽或4. 通過免除舉行周年成員大會決議否則,公司必定要根據《公司條例》第610條規定每年舉行周年成員大會 (下稱「周年大會」)。

身為公司董事,必須知道在《公司條例》第379條下,在周年大會前,董事有明文規定需要擬備財務報告予公司成員省覽,故意違反者即屬犯罪,可處罰款港幣30萬及監禁12個月。至於提交以上提及財務報告的時間性,簡單來說,就一般公司而言,就是會計年度(ACCOUNTING REFERENCE DATE)加九個月,假設成員願意接受短時間通知。當然,董事要留意剛才所說的是最後日期,而由編製、審計、到批準簽發,當中須要一定時間,勿讓這個項目留到最後才處理,最好提早兩個月完成,這亦能方便準時呈交予稅務局!

例如,會計年度為3月31日的公司,應在10月31日或之前完成至於上述提及某些公司不須要舉行周年大會,董事是否能不擬備財務報告呢? 除了受豁免的公司外,即不活動公司,其餘的均須要擬備妥當,一方面,是基本責任,另一方面是因為稅務呈報。